共享用工工资怎么发?工伤风险谁来担?官方明确了!
新冠肺炎疫情
让共享用工走进公众视野
成为特殊时期企业间
“抱团取暖”的用工模式
但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
共享用工的法律风险一直饱受争议
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由谁发放?
员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员工不想回原企业了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
《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这些问题都有了官方说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缺工企业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
■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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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日报
编辑: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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